間諜案的道德難題
李少民被北京以"台灣間諜"罪驅逐出境,後又順利"入境"香港,引起不少爭議。許多人認為是"一國兩制"的勝利,也有人迷惑於究竟"驅逐出境"是指國境還是司法管轄之"境"。面對這些爭論,吳康民先生勸告大家"少安毋躁",因為整件事只是中美政治上的一齣戲。然而,戲已經演完了,卻沒有人真正關心一下大學生的感受:他們此時正感到茫然和無奈。
間諜罪是一項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嚴重的罪行,根據內地《刑法》第110條、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間諜罪可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形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者更可處死刑。同學應如何面對一個犯了如此嚴重罪行的教授呢?雖然內地刑法不適用於本港,但李少民被北京法院判決間諜罪成立卻是事實。正如我們難以想像本地大學會聘請在美國犯了殺人罪的教授一樣。況且,中文大學亦曾因虐打妻子而解僱了某教授。虐打妻子者遭解僱,犯下間諜罪者被繼續聘用,光是這個對照已使學生"一頭霧水"。有人對北京法院沒有信心(尤其是在是次事件中法院只扮演"過場"的角色),同情李少民,但這也無法擺脫李被判"間諜罪"的事實。開學在即,如果我們確信李少民教授犯有被指控的間諜罪行,學生應如何面對他呢?是欣然接受"間諜"教授的授課,還是要逃課呢?如果欣然接受,那麼我們如何解釋解僱虐打妻子的教授呢?難道收集情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刑不比虐待妻子嚴重嗎?有人說如果城大以內地法院的判決而解僱李教授,是干預學術自由。現在李教授留下了,但我們又如何向公眾和學生解說危害國家安全的李教授可回到學校,而虐打妻子的卻被解僱這一道德難題呢?難道我們說他危害的不是我們的"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