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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般帶不走,歧視永隨身

溫應威(香港青年大專學生協會)

醞釀三年多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終於刊憲諮詢。草案的主要分兩方面,包括訂明範圍內的種族歧視和騷擾;以及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包括種族歧視。其涵蓋範圍包括禁止僱傭、教育、服務、選舉、聘用和參加會社六個範疇。香港作為國際化的大都會,關注少數族裔權益,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無疑有助於維持香港的國際聲譽和地位。但立法能否真正解決問題,實有待商榷。

綜觀草案,市民較為關心的有數點:如任何人對某種族存冒犯、侮辱、威嚇,甚至損害他人身體及財產已屬犯法。即稱呼印巴籍人士為“阿差”,隨時觸犯法例,甚至身陷囹圄。但筆者認為,一般受害人很難找出證據證明自己受到直接歧視。若間接稱呼別人為“阿水”,“阿星”,這樣也很難介定是否違法。此外,若市民在交通工具內選擇性歧視,不予讓座於少數族裔,甚至恥與為鄰。這種間接的歧視亦甚難監控。

政府希望籍條例來解決業歧視問題。惟筆者認為立法會干預其聘人的自主選擇權。作為自由經濟市場,勞動市場的運作有其自身的規律。私營機構沒有義務提供福利性就業,僱主聘用員工,自然會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採取“擇優”原則。禁止種族歧視立法雖說對少數族裔的就業有所幫助,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就像香港制訂《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而不可能全然解決女性和殘疾人士的就業問題一樣。

政府以“新移民歧視是社會歧視並非種族歧視”為由,將新移民摒棄保護範圍之內。在香港社會裡,新移民歧視都要比狹義的種族歧視嚴重得多。聯合國《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看待種族歧視不能只是狹義地看種族、國籍、膚色,也應從宗教、社會群體、語言、文化各個方面去看待種族歧視的問題。大部分新移民挾低技能來港,既面對生活艱苦,亦飽遭歧視目光。 政府實有必要正視這問題的重要性。

種族歧視在香港存在是不爭的事實,若求根治,勢必從教育入手。增加少數族裔學習漢語,教育的機會,希望日後能和一般市民有同等能力在市場上立足。政府亦需曾加配套服務以迎合不同少數族裔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加強市民對不同種族的尊重及欣賞,強調推行提高公眾意識的活動及教育市民社會共融及多元文化的重要性。顯然,立法是對少數族裔最低的保障,市民亦有責任,拋棄歧視的目光。歧視不存在,世界更可愛。這才能締做一個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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